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Nor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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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市场监管与社会服务

 

挪威网络普及率高,社会诚信体系健全,电子商务发展较为成熟。据北欧物流公司PostNord调查显示,2015年,挪威18-79岁人口中超过300万人曾网上购物,占该年龄段人口的80%以上,消费总额达44亿欧元,人均每季度网购花费369欧元,居北欧各国之首。

挪威于2003年颁布第一部《电子商务法》,随后又根据市场发展陆续出台和修订了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行业监管机构和社会组织也对市场规范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挪威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一)概述。

挪威涉及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包括《电子商务法》(E-Commerce Act,2003年)、《取消交易法》(Cancellation Act,2014年)、《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Purchases Act,2014年修订)、《市场营销法》(MarketingControl Act,2009年)和《合同法》(ContractsAct,2015年修订)等。

这些法律对于网上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网络信息保护、交易主体真实性、电子合同及支付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解决机制和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等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尤其是2003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和2014年颁布的《取消交易法》对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针对远程商品和服务交易产生的合同取消、退换货等问题对买卖双方的责任归属进行了界定,对保障消费者的合理权益予以支持,对经营者在合同条款书写、取消交易的期限设置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二)挪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特点。

一是侧重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由于网络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在买卖关系中通常处于弱势,从挪威《消费者保护法》和《取消交易法》的相关条款中可以看出,在合理界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法律规定更加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例如:规定网络经营者可以根据“标准销售条款”制定个性化的销售条款和合同,但其增加的内容只能更加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任何情况下,不得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当买卖双方就取消订单及退换货产生法律纠纷时,由卖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支付环节,规定原则上消费者有权要求在收到商品的同时或之后付款,在提交订单时如使用信用卡预先付款,如卖家拒绝发货或商品有瑕疵而卖家拒绝退款,买家有权向信用卡发卡行要求追回款项。

二是着重强调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电子商务法》和《取消交易法》规定消费者在下达订单(即签署订购合同)前有权获知所有与交易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网络经营者的注册信息和联系方式、网上交易的操作方法、商品或服务的详细说明、价格、运送时间和费用、退换货条件和方式、付款方式等。如商家经营需相关部门核准的特殊商品或服务(如药品等),还应提供获准经营的有关证明。如商家未按规定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提供交易相关的全部信息,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此外,订单成交前商家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退货期限(如无特别约定,最短为收到商品起14天)和方式,否则,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起12个月内要求退货。

三是法律条文高度细节化。《电子商务法》、《消费者保护法》和《取消交易法》对网络交易在网站设计、责任认定、配套服务等方面涉及的各种细节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例如:

在订购过程中,规定当网上操作进行到订单或订购合同即将生效时,网络经营者需以适当方式给予消费者明确的提示,消费者在提交订单的同一网络页面须能对订单内容进行查看;商品订购以及订单的提交应设置单独、明显的按钮;订单提交后,商家应立即向买家发送可持久保存的电子确认单。

在客户服务方面,规定网络经营者须确保消费者能够与商家进行直接联系,客服联系方式须体现在销售网站的所有页面上。

在商品的物流环节,对于商品在物流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责任做如下认定:在买家签收商品前,责任全部由卖家承担,签收商品后,责任由买家承担。但如由买家委托的物流人员负责运送商品,则卖家在将商品交付物流人员后不再承担上述责任。

在售后环节,规定如卖家未事先对商品做出特殊说明,则买家有权在签收前取消订单或在签收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提出退换货,并且有权利对商品进行验货或试用。对于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买家仅承担退换货产生的直接费用。如买家的验货或试用行为导致商品价值受损,卖家可要求买家对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如交易对象为某种服务,且卖家已告知买家此种服务一经提供即丧失退货权利,则卖家可以在提供服务后拒绝买家的退货要求。此时如消费者对服务质量提出异议,可通过投诉进行维权。

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仅允许在消费者知情的情况下搜集、存储和使用必要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但不得向第三方出售这些信息,且消费者有权随时要求网络经营者删除其本人信息。为保护未成年人,15岁以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被存储和使用。

在规范市场营销方式方面,规定商家在促销及产品推广时应保证内容简明易懂,标示价格真实有效,以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二、市场监管与社会服务

根据挪威《取消交易法》、《市场营销法》的相关规定,由“消费申诉专员组织”和“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使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和引导职能。此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商家认证、法律援助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消费申诉专员组织和市场监管委员会。

消费申诉专员组织(ConsumerOmbudsman)是负责对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并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独立行政机构,参与市场和商务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市场监管委员会(the Market Council)是对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违法违规进行裁定并行使处罚权的司法机构。消费申诉专员组织有权主动或应消费者要求通过质询、抽检、交涉等手段对企业触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干预,必要时可要求警方协助,也可将有关情况提交市场监管委员会审理,由市场监管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对违法违规企业责令改正或做出商品下架、罚款等处罚决定。对于市场监管委员会的判决,企业不得提起上诉。

近期消费申诉专员组织行使职权的一个典型案例是2016年2月,该组织认为全球知名旅游住宿供需交易网络平台“空中食宿(Airbnb)”在搜索页面标示的产品价格未包含服务费和清洁费,虽然上述费用在订购流程中会加入到订单内,但仍会误导消费者并引起不公平竞争,违反了挪威相关法律,因此要求该公司的挪威网站进行整改,确保所有页面显示的产品价格为完整价格。

消费申诉专员组织规范电子商务的另一重要举措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标准销售条款”,要求所有网络经营者必须以此为蓝本制定各自的销售条款,并且在网站的所有页面显示销售条款的电子链接。“标准销售条款”的内容包括:销售合同(订单)达成的要件和方式、真实有效的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联系方式等)、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说明(是否含税及运费等)、运输方式、期限和计费办法、支付方式、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声明、退换货和投诉机制等。消费申诉专员有权利要求废止违反有关法律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销售条款。

此外,消费申诉专员组织在促进电子商务安全方面采取的措施还包括宣传网上交易安全防范知识和骗局识别办法,对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给予指导和安全提醒,公示消费者投诉案例,定期更新违法违规和假冒网站“黑名单”等。

(二)挪威商贸企业联盟。

挪威商贸企业联盟(Virke)是代表挪威商贸企业利益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参与商贸领域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制定。其内设电子商务协会自2011年起通过推行“安全电子商务”标识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进行认证。认证的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财务状况、产品或服务类别、销售政策、交易安全措施以及其经营行为是否遵守挪威法律法规等。

通过认证的企业可在各自网站上使用统一标识,同时,电子商务协会在“安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发布认证企业名单和网站链接,统一受理消费者投诉,协调交易纠纷,并可应要求为买卖双方提供法律援助。认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重新审核。认证有效期间,电子商务协会通过匿名购买等方式对电子商家进行抽查,如经抽查或经消费者投诉核实企业有违规行为,将随时终止该企业的认证资格。

(三)其他。

挪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投诉、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发布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相关新闻和动态,为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提供建议和指导。

经营特殊商品需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如经营网上药店需经挪威药品管理局注册,挪威药品管理局则在其网站上定期发布经过注册的网上药店名单。

三、启发与借鉴

一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与其经济水平、市场规模、信息化程度以及社会文化氛围等因素相关,挪威的整体情况虽与我国存在差异,但其法律和监管体系的构建对我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以及完善市场监管也有一定借鉴意义:一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网络交易流程,对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内容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做出具体要求,有利于提高交易安全、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二是完善监管机构建设,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能,并以法律赋予其调查、交涉、仲裁、判决和处罚权,定期公示查处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三是引导社会多方参与市场监督和服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参与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在帮助消费者建立正确消费观念、掌握必要安全知识、安全隐患提示和消费者法律援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第三方机构发布对电商品牌和电商的专业信用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