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挪威王国外交部化肥检验程序与出证协议》在挪威首都奥斯陆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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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8-31 19:16 |
8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挪威王国外交部化肥检验程序与出证协议》在挪威首都奥斯陆签署。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葛志荣代表中方、挪威外交部国秘Vedar Helgesen代表挪方在协议上签字。中国驻挪威大使陈乃清、经商参赞孙立伟出席了签字仪式。以下为协议文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挪威王国外交部化肥检验程序与出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挪威王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双方愿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尤其是有关装运前检验协议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的原则,为寻求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消除双方贸易中的不必要障碍创造必要条件。
双方的宗旨是加强双方互惠的经济技术,尤其是在对双方都具重要性的货物检验程序和出证领域中的合作,为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挪威王国之间的贸易创造必要条件。
双方考虑到出口至中国的化肥质量良好,为在挪威王国境内实施装运前检验,在此一致同意:
第一条
双方同意建立适当、透明的检验程序和出证机制,以消除贸易中的不必要障碍,方便双方化肥领域中的贸易。
第二条
双方同意适当遵循WTO,尤其是有关装运前检验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议,对挪威出口直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化肥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三条
装运前检验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CCIC不来梅有限公司,在挪威王国境内的装运港实施。
第四条
1、化肥装运前检验程序必须遵循相关国家标准,特别是TBT协议和WTO有关装运前检验协议的原则实施。
2、出口商需向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供检验参考样品包括相关设施中其他样品的便利、技术数据与相关的装运单据。
3、在化肥到货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不再实施任何强制性检验,但可保留对该货物实施抽样或随机抽样的权利。如果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或重量短少,到货港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检验证书。
4、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对出口商提供的资料保密。
5、装运前机构实施检验时,应避免发生不合理的延误。
第五条
当买卖双方发生分歧无法解决时,应按照合同中仲裁条款执行。
第六条
双方应共同努力及时交流和沟通本协议规定中各项的进展情况,以进一步发展和加深双方在本协议下的合作。如果任何一方请求,双方应召开会议商谈所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1、本协议签字后,将在新化肥合同签字时,买卖双方及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对检验费达成彼此可以接受的谅解之后生效。
2、本协议试行两年,经双方确认后,重新续签。
3、双方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将在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4、本协议有中、挪、英三种文本一式两份,于2004年8月9日奥斯陆签署,三种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对本协议的理解产生分歧,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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