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Nor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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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国有企业发展概况和特点

一、挪威国有企业概况

国有企业在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和保障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根据持股目的的不同,挪威政府把国有企业分为三类,1、高盈利目的的国有企业,2、兼具高盈利和其他特定目的(例如:确保公司总部留在挪威、垄断自然资源等)的国有企业,3、高效实现公共政策目标为目的的国有企业。前两类企业主要从事市场竞争活动,为国家提供高收益。第三类企业主要为实现社会公共政策目标,不参与市场竞争和以非营利为目的。

(二)截至2020年底,挪威政府控股和参股的国有企业共74家。其中高盈利目的的国有企业8家,持股比例分别为阿克解决方案公司(12.23%)、阿克碳捕捉公司(5.85%)、阿克海上风电公司(4.88%)、阿卡斯托油服公司(12.08%)、机场高速铁路公司(100%)、美思塔道路工程公司(100%)、挪威铁路服务公司(100%)和地产物业信息公司(100%)。

兼具高盈利和其他特定目的的国有企业18家,分别为挪威国家石油公司(67%)、挪威电信公司(53.97%)、DNB银行(34%)、雅苒国际化学公司(36.21%)、海德鲁金属公司(34.26%)、康士伯集团(50.004%)、挪威国家电力公司(100%)、地方银行(100%)、阿根达基金投资公司(100%)、挪威邮政公司(100%)、挪威投资公司(100%)、挪威铁路运输公司(100%)、尼斯勒气候投资公司(100%)、拿默防务公司(50%)、出口融资公司(15%)、轨道机车维护公司(100%)、挪威铁路维护和运营公司(100%)和电子图表中心(100%)。

高效实现国家公共政策目标为目的的国有企业共44家,其中33家为全资国有企业,包括区域医疗企业、挪威彩票公司、挪威机场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挪威广播电视台、国家森林公司、挪威酒专卖公司、对外发展基金、国家大剧院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11家为参股国有企业,包括挪威创新署、挪威食品、渔业和海产研究院、北欧牙科材料研究所、地方大剧院和斯瓦尔巴岛种子测试中心等。

挪政府未对政府养老金管理公司等4家国有企业进行分类。

(三)截至2020年底,挪政府持有74家国有企业股票市值和账面资产价值总计9060亿克朗,当年营业收入共12670亿克朗,约占GDP的37.1%,雇员总数33.4万,约占全国劳动人口的11.8%。其中持有10家上市国有企业市值5977亿克朗,营业收入8985亿克朗,雇员12.7万人;16家未上市营利性国有企业账面资产1426亿克朗,营业收入840亿克朗,雇员3.6万人;44家实现社会公共政策目标的国有企业账面资产1655亿克朗,营业收入2843亿克朗,雇员17.1万人。

二、挪威国有企业领域

(一)挪威的国有企业涵盖了国家的主要经济部门,能源、电信、金融、冶金、机械制造等国家经济命脉行业的龙头企业均为国有企业。能源领域的国有企业有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等。金融领域有DNB银行、阿根达基金投资公司和挪威出口融资公司等。冶金、化工、制造领域有海德鲁公司、雅苒公司和康士伯集团等。

(二)在公共服务领域,国有企业也占有重要地位。例如,挪威铁路运输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机场高速铁路公司、挪威邮政、挪威广播电视台、地区卫生局等均为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为协助政府实现各项政策目标、便利挪威人民的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地方政府控股和参股的企业主要是提供所在城市交通、垃圾处理、供水、供热等公共服务的商业企业,其中的少数企业为上市公司(如挪威最大的电网运营商Halfslund公司、挪威垃圾回收集团Norsk Gjenvinning等)。

三、挪威国有企业管理制度

(一)挪威宪法规定,议会是国有企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议会通过立法设立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股权买卖、变更或企业并购等须获议会批准。挪威设立国有企业主要有以下四个目的。

1、控制自然资源所有权。按照宪法规定,挪威王国的所有自然资源名义上都归“国王”,实际上归全民所有。为保证资源的开发收益用于全体国民,挪威将大多数资源的开发使用权授予国有企业,例如:挪威国家电力公司、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等。国家所有权为获取资源开发收益提供了新的渠道。

2、实现产业或社会政策目标,涉及财政、交通、文化、卫生、地区发展等多个领域。挪威建立这些国有企业的首要目的是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不是获取商业利益。例如;挪威铁路运输公司、挪威邮政公司等主要任务是以合理的价格提供运输和邮政服务;挪威机场有限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和开发覆盖全国的机场网络;酒专卖公司的主要任务是限制酒精饮料的销售范围;地区性医疗企业的任务则是提供标准化和公平的医疗服务。

3、纠正部分资本市场失灵。在电信、铁路等存在自然垄断行为的行业,为纠正市场失灵,政府最初通过国有机构提供必要的产品和服务,后来改制为国有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例如:挪威电信公司就是原来的国家电信局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美斯塔道路工程公司前身则为挪威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建设的部门。

4、“把重要企业留在挪威”成为国家持有商业性企业股份的重要目标,挪政府对支柱性企业对国民经济的作用有深刻认识,这些企业不仅对价值创造至关重要,也会帮助提升在专业技术、金融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并带动上游产业的发展,增加国民收入和就业机会。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把企业留在挪威面临诸多挑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国内市场规模有限,难以抵抗国际市场的诱惑和外国资本的入侵。对此,挪政府提出的解决办法是由国家持有足够数量的股份,否决任何将企业迁出挪威的动议。同时,政府作为“战略投资者”,通过长期、清晰、可预测的投资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和价值创造做出贡献。

(二)挪威国有企业管理法律包括《宪法》、《公司法》、《竞争法》、相关证券法规等,涉及须获国家补贴的国有企业,还须遵循欧盟相关法规。国家行使对国有企业所有权,主要通过与企业开展对话,包括季度会议、年会和就特定事务召开董事会会议等,明确制定企业经营目标并跟踪评估执行情况。挪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议会要求,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行使国有企业管理权力,包括提名和选举董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分红和资本注入等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决议等,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挪威公司法规定,政治人物、政府部门大臣、秘书长和涉及企业监督、管理以及有重大关联部门的公务员不能当选企业董事。

(三)挪威未设立统一管理全国国有企业的部门,而是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其目的是便于敦促企业完成相关产业政策、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并对企业进行监督。

挪威政府共设有15个部门,其中有11个部门参与管理74家国有企业,分别是贸工渔业部(31家)、卫生与健康服务部(7家)、石油与能源部(5家)、交通部(7家)、教育与研究部(3家)、农业与食品部(3家)、文化部(11家)、气候与环境部(3家)、财政部(1家)、国防部(1家)、外交部(1家)和地方政府与现代化事务部(1家)。

对于全资国有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大臣代表国家召开股东大会。在大会期间,主管部门大臣可以行使国有企业股东大会的领导权,颁布企业经营指令。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须执行主管政府部门大臣指令并对其负责。大会结束后,大臣则失去对企业的指挥权,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运作。

对于部分所有的国有企业,政府主管部门派代表参与股东大会,同其他股东一起表决决定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同时为了保护其他股东利益,限制政府作为控股股东滥用股东大会权利,挪威公司法对控股权益做了详细规定。例如:控股股东拥有公司十分之九以上股权,其投票才具有决定性,可以不考虑其他股东意见;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才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拆、增减股本、贷款等事宜;拥有二分之一以上股权,才有权批准公司年报、分红、选举董事会等决议;拥有三分之一以上股权,仅有权阻止公司总部迁址、增减股本等决定。

四、挪威国有企业治理的特色

(一)有进有退。除履行社会政策的企业外,挪威的国有企业基本都是围绕重要产业建立的支柱性企业。由于挪威的资源禀赋集中在能源、航运、渔业、林业等领域,优势产业也集中在能源、海洋工程和船舶制造等。因此,挪威政府在建立国有产权时,重点选择国家石油公司、海德鲁、康士伯、雅苒等行业龙头企业。尽管国家掌握的企业数量很少,但却牢牢掌控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对于这些支柱企业,如果因为并购等原因导致国家所有权被稀释,政府还将在得到议会批准后增持必要的股份,保证国家所有权。例如:2003年,因资产重组导致新成立的DNB银行国有股比由47.78%下降至28.1%,议会决定在市场买入股份使国有股比例提高到34%的水平。

对于那些重要性下降或可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行业,挪威政府则选择退出。例如:2020年出售Entra房地产公司全部股份。

(二)鼓励市场竞争,不搞行业垄断。尽管多数产业都有大型国有企业涉足,但并未发生普遍垄断。例如:在银行业,除最大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DNB外,挪威还有几百家规模不等的中小银行,为地方企业和居民提供各类金融服务;丹麦银行、瑞典银行等外资银行也在挪威建立营业网点或办事处。在电信业,除挪威电信公司外,还有十余家电信运营商提供通信和网络服务。在海洋工程领域,以康士伯集团和阿克解决方案公司为代表的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与数千家上下游私人企业共同建立了海洋工程产业集群。国有企业的存在没有限制民营和外资的参与,反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与密切的技术、人员合作交流中实现了自身的发展,带动了产业的整体发展。

(三)多元化所有制结构。国有资本参与并没有排除其他资本参与的机会。国家石油公司、海德鲁、康士伯等10家行业龙头企业分别在纽约和奥斯陆证券交易所上市,形成了国家资本、私人和外资共同投资的所有制结构。但引入非国有资本是有限制条件的,对于国家石油公司这种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对财政收入贡献巨大的企业,挪政府一直维持较高的国有股比例,目前仍维持67%的国有股份。对于DNB银行、挪威电信和康士伯公司等挪威希望留住的“行业龙头”(挪威称之为“冠军企业”),即使政府有意降低国家所有权比例,但仍要保留至少34%的股份,以便有能力否决将企业总部移出挪威的动议。

(四)“被动”行使所有权。虽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主要出资人,但并不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挪政府主要通过与企业对话,明确投资回报和经营效率等经济指标,在社会责任、研发与创新、高管薪酬、性别平等等多方面向国有企业提出期望。挪政府根据企业执行情况,通过股东大会维护和争取其作为企业投资人的权益,但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五)国家政策支持。

1、市场准入。挪威将多数资源的开发使用权授予国有企业。在相关领域,国有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国家所有权为获取资源开发收益提供了保障。例如国家电力公司、国家森林公司等。

2、政府采购和补贴。虽然挪威与欧盟达成的欧洲经济区协议,原则上禁止国家对企业进行补贴,但规定对从事非商业盈利目的的国有企业除外。这些国有企业从事领域和服务价格决定了他们不能获得很高的商业利润,其营业收入部分依赖政府采购和补贴。例如:2020年挪政府对地方卫生局企业补贴总计1538亿克朗;挪威铁路建设公司和机场有限公司分别获得218亿和36亿克朗的政府采购合同。

3、预算支持。对于不参与市场竞争的部分政策性国有企业,例如对外发展基金和挪威创新署等,则由挪政府提供预算支持。